http://udn.com/NEWS/SOCIETY/SOC1/4615618.shtml

不信女兒殉情 父蒐證告他殺

【聯合報╱記者陳威廷╱員林報導】 2008.11.25

彰化縣芬園鄉伍豐橋何姓少女命案,一審法官依幫助自殺,判決死者男友胡淩惠3年徒刑,家屬不服,拿出法醫高大成鑑定報告書,認為死者遭他殺,檢察官認為有理,昨天上訴。

何父以資料佐證,若生前無憂鬱症、自殺病史、也無尋死前兆、沒留遺書,自殺比率不到1成,何女皆無上述前兆,根本不可能尋死。尤其,何女死時衣冠不整,解剖發現她陰部多處撕裂傷,可見生前遭受強迫性性行為。

他提出法醫鑑定報告書,欲證明女兒遭到他殺。報告指出,何姓少女落地過程未碰撞任何物體,全身卻滿布傷痕與砂粒,顯見生前曾與人爭吵、打鬥與翻滾。死者墜落後,先仰躺再翻身趴在地上,撞擊點應是下背部與頭部,不應是臀部;尤其,何女為背部著地,顯見在橋上時,她與人發生拉扯、或被人故意推落。

何父更氣的是,案發後,胡淩惠避重就輕,還滿口謊言,至今未與家屬和解,日前具狀請求檢察官上訴,檢察官審酌後認為推測並非無理,昨天上訴。

何姓少女去年底被人發現陳屍芬園鄉伍豐橋下,當時警方朝殺人棄屍方向偵辦,涉重嫌的男友胡淩惠落網後供稱兩人相約殉情,他臨陣退縮未跳,發現何女落地後哀嚎心生恐懼落跑,檢察官依幫助自殺罪起訴胡男。

法官依解剖報告,死者腰椎骨折,臀部多處挫傷,顯示生前臀部著地,非死後被拋至橋下,研判死因是高處落地,撞擊損傷腦幹,引發神經性休克;加上四肢無防禦性傷口,排除他殺可能。

法官認為,胡淩惠先跨在護欄上看橋底有多深,且何女躍下後,他未跟著跳下,而且到案之初,他曾供稱「若來得及阻止,會毫不猶豫阻止」,可見胡男原本就不想死,相約殉情只是卸責之詞,且何女跳下橋後,一息尚存,他卻跑走,認定「幫助自殺」,一審判他3年徒刑。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zi2009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