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聯合報╱記者江良誠╱南投縣報導】 2009.01.21

南投縣一名牙醫師為追求專櫃小姐,簽下兩千萬元支票,保證「和吳女結婚」、「不和妻子或其他女性發生性行為」,但婚約及支票都跳票。女方向法院訴請牙醫師給付票款,遭法官駁回確定。

南投地方法院判決這樁約定無效,是認為要求牙醫師「不得和妻子及其他女性發生性行為」,已明顯悖離公序良俗;約定無效,牙醫師即無須支付這兩千萬元。

已婚的六十多歲李姓牙醫師,與小他廿多歲的吳姓專櫃小姐因住同一條街而認識。兩人交惡後,李曾到吳女上班地點罵她「像妓女一樣,只知道要錢」。吳女因此控告妨害名譽及給付票款;刑事部分判拘役廿天,民事部分被駁回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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